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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建發(fā)〔2025〕1號
各區(qū)縣(自治縣)住房城鄉(xiāng)建委,兩江新區(qū)、重慶高新區(qū)建設局,萬盛經(jīng)開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雙橋經(jīng)開區(qū)建設局、經(jīng)開區(qū)生態(tài)環(huán)境建管局,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
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規(guī)范勘察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j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及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經(jīng)審查批準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修改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變更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變更管理實施指導、監(jiān)督,負責市管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變更的監(jiān)督管理。
區(qū)縣(自治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除市管工程建設項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變更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jīng)審查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文件;若因政策調整、技術標準更新及其他客觀原因,確需修改的,其勘察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符合工程質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已銷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變更還須符合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不得損害購房者利益。
第六條 勘察設計變更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原勘察設計單位解體、勘察設計變更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的,或經(jīng)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
建設單位對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首要責任,負責變更的勘察設計單位對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主體責任。
第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因某個專業(yè)變更,涉及其他專業(yè)需要修改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同步變更到位。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變更分為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和一般勘察設計變更。涉及下列內容的屬重大勘察設計變更;除重大勘察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勘察設計變更為一般勘察設計變更。
(一)《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分類表》(附件1)所列變更內容;
(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變更內容;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內容。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變更時,勘察設計單位應判定其所屬變更類別。對變更類別存有疑問或難以判定的,勘察設計單位應會同建設單位書面征求原施工圖審查機構意見后確定。
第十條 已取得初步設計批復的工程建設項目,發(fā)生使用功能等重大勘察設計變更的,應重新申報初步設計審批,其范圍根據(jù)《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分類表》界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jīng)審查合格后進行重大勘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后的勘察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送審時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實際提交下列資料:
(一)《勘察設計文件重大變更送審表》(附件2);
(二)作為勘察設計變更依據(jù)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
(三)購房者同意勘察設計變更的證明材料和房屋銷售合同樣本(限已銷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四)審查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變更應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審查。原施工圖審查機構解體或勘察設計變更超出其審查業(yè)務范圍的,可由其他具備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負責變更審查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變更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受理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發(fā)現(xià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難以判定是否應受理的,應會同建設單位及時報具有管理權限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一)變更內容與勘察設計依據(jù)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不符的;
(二)變更內容降低原勘察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變更內容不符合房屋銷售合同約定,損害購房者利益的(限已銷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四)變更內容違反(或未落實)其他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受理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審查后,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及時向具有管理權限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受理及審查情況。對變更理由不充分,變更文件不規(guī)范,或變更內容不符合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五條 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審查合格的,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審查合格書并注明變更事項,同時在變更后的勘察設計文件上加蓋審查專用章。
第十六條 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向具有管理權限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施工圖審查備案,相關部門按我市施工圖聯(lián)合審查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確認及備案。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文件經(jīng)審查合格后進行一般勘察設計變更的,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審核,并經(jīng)建設單位確認后,交付實施。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變更除應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外,還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政府投資項目增加工程投資的應按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履行有關手續(xù)的勘察設計變更,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實施,不得作為施工、監(jiān)理、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竣工驗收和城建檔案歸檔的有效依據(jù)。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guī)組織勘察設計變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變更,不得壓縮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嚴格執(zhí)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辈煸O計文件編制達到規(guī)定的技術深度要求,盡量減少一般勘察設計變更,嚴格控制重大勘察設計變更。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法依規(guī)對勘察設計變更進行審查,嚴把勘察設計變更質量安全審查關。審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及時報具有管理權限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變更活動的監(jiān)管,監(jiān)督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對發(fā)生過重大勘察設計變更的工程建設項目加大質量抽查力度,并嚴肅查處違規(guī)實施勘察設計變更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將依據(jù)國家和我市有關規(guī)定,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涉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從其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建發(fā)〔2018〕50號)、《重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規(guī)范建筑節(jié)能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圖備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分類表
2.勘察設計文件重大變更送審表
附件1
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分類表(房屋建筑工程)
專業(yè) | 序號 | 變更內容 | 應重新申報初步設計審批 |
勘察 | 1 | 場地穩(wěn)定性和建筑適宜性判定結果變更。 | |
2 | 邊坡(基坑)穩(wěn)定性評價判定結果變更,導致邊坡(基坑)設計較大調整。 | ||
3 | 水文地質條件變更,導致抗浮設計較大調整。 | ||
4 | 導致設計較大調整的場地類別、抗震地段劃分結果變更。 | ||
5 | 對工程建設有較大影響的不良地質場地判定結果變更。 | ||
6 | 周邊環(huán)境條件發(fā)生變化,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7 | 設計變更導致勘察文件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應進行補充勘察或評價的。 | ||
8 | 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巖土工程條件與勘察報告不符,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9 | 導致基礎型式、地基處理設計較大調整的工程地質條件和地基評價結果變更。 | ||
邊坡、基坑 | 1 | 邊坡(基坑)使用年限、安全等級、抗震設防標準變更。 | |
2 | 邊坡(基坑)高度、方向、位置、范圍、荷載變化,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3 | 邊坡(基坑)重要保護對象增加的變更。 | ||
4 | 邊坡(基坑)破壞模式、支擋形式變更。 | ||
5 | 支擋結構主要技術參數(shù)變更;支護樁設計變更(樁長、間距、樁截面尺寸、嵌固深度、配筋的變化超10%及以上);錨桿(索)設計變更(間距、長度、孔徑、配筋、預應力值的變化超10%及以上);重力式擋墻設計變更(高度、截面尺寸、埋置深度的變化超10%及以上)。 | ||
6 | 支護結構材料及材料強度變更,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7 | 截排水系統(tǒng)、降水方案變更。 | ||
8 | 由一般邊坡(基坑)調整為高邊坡(深基坑)的變更。 | ||
地基處理 | 1 | 地基處理范圍、厚度較大變化。 | |
2 | 地基處理方案及主要技術參數(shù)變更。 | ||
建筑 | 1 | 建筑防火類別或火災危險性類別變更。 | √ |
2 | 建筑使用功能變更,影響公眾安全、公共利益的。 | √ | |
3 | 火災危險性等級變更。 | √ | |
4 | 建、構筑物總圖布局變更。 | √ | |
5 | 建筑物層數(shù)、高度、輪廓、面積變更。 | √ | |
6 | 對消防疏散、結構安全等存在不利影響的平面功能布局變更。 | ||
7 | 人防工程防護類別、防護等級變更。 | √ | |
8 |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位置、寬度、凈高等相關條件變更。 | ||
9 | 消防疏散體系(含疏散寬度、疏散樓梯形式、疏散通道防火分隔等)變更。 | ||
10 | 外立面風格或材料變更。 | ||
11 | 場地開口變更。 | ||
12 | 車庫等級及停車類型變更。 | ||
13 | 幼兒園、中小學入口集散場地減小變更。 | ||
14 | 建筑幕墻形式變更。 | ||
15 | 對消防、無障礙等存在不利影響的場地豎向設計變更。 | ||
16 | 防火分區(qū)(數(shù)量、范圍和影響消防疏散體系等)變更。 | ||
17 | 消防救援設施(消防電梯等)位置、形式變更。 | ||
結構 | 1 | 變更導致高層建筑結構超限、多層建筑結構特別不規(guī)則。 | √ |
2 | 設防類別、設防烈度變更。 | √ | |
3 | 建造方式(現(xiàn)澆、裝配式)變更。 | √ | |
4 | 場地類別、抗震地段劃分變化,導致結構設計調整。 | ||
5 | 結構體系、結構單元劃分變更。 | ||
6 | 荷載取值等變化造成配筋或截面變化超10%變更。 | ||
7 | 除結構構件鋼筋代換外的主體結構材料及其強度等級變更。 | ||
8 | 抗浮設防水位變更。 | ||
9 | 基礎形式變更、基礎位置變更。 | ||
10 | 基礎持力層、承載能力變更。 | ||
11 | 結構嵌固部位、底部加強區(qū)范圍變更。 | ||
12 | 梁、柱、板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變更(梁和板布置變更數(shù)量或面積超過本層的10%)。 | ||
13 | 裝配式結構構件連接方式變更。 | ||
14 | 砌體結構構造柱、圈梁設置變更。 | ||
15 | 鋼結構主要連接方式變更。 | ||
16 | 增減吊車、吊車噸位變更。 | ||
17 | 鋼結構防腐蝕、防火變更。 | ||
18 | 外圍護結構體系及與主體結構連接方式變更。 | ||
19 | 人防地下室的設計類別、防常規(guī)武器抗力級別和防核武器抗力級別變更。 | ||
20 | 結構改造、加固方式的變化。 | ||
電氣 | 1 | 建筑消防用電負荷等級變更。 | |
2 | 供電電源電壓等級變更。 | ||
3 | 供電電源方式變更。 | ||
4 | 變電所主接線方式變更。 | ||
5 | 變電所、柴油發(fā)電機房位置移動變更。 | ||
6 | 供配電系統(tǒng)電線電纜選型(線纜類型、燃燒性能等級、阻燃級別、耐火等級等)變更。 | ||
7 | 建(構)筑物雷電防護等級變更。 | ||
8 |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tǒng)雷電防護等級變更。 | ||
9 | 建筑物雷電防護做法(保護方式)變更。 | ||
10 | 接地方式變更。 | ||
11 | 主要場所照明光源、照明照度、LPD值的變更。 | ||
12 | 消防應急照明標準(包括最低水平照度、備用電源連續(xù)供電時間)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備用電源連續(xù)供電時間變更。 | ||
13 | 應急疏散照明系統(tǒng)供電方式變更。 | ||
14 |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控制方式變更。 | ||
15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形式變更。 | ||
16 | 消防控制室報警及聯(lián)動控制設備功能、消防聯(lián)動控制方式變更。 | ||
17 | 消防控制室設置位置移動變更。 | ||
18 |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lián)動控制系統(tǒng)電線電纜選型(線纜類型、燃燒性能等級、阻燃級別、耐火等級等)變更。 | ||
19 | 人防供配電方式變更。 | ||
給排水 | 1 | 給水系統(tǒng)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變更影響安全、衛(wèi)生條件。 | |
2 | 給水設備用房及主要設備的設置位置變更影響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條件。 | ||
3 | 直接供水與間接換熱供水方式調整,分散供熱變更為集中供熱。 | ||
4 | 雨污水重力流排放變更為提升排放,新增雨水調蓄,新增污水處理設施。 | ||
5 | 排放標準變更引起的污廢水處理方式變更。 | ||
6 | 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與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之間的變更。 | ||
7 | 消防系統(tǒng)主要設計參數(shù)變更,除氣體滅火系統(tǒng)滅火介質變化外的滅火系統(tǒng)類型變更。 | ||
8 | 除分期建設增加的屋頂消防水箱外,消防水池、泵房和消防水箱設置位置變更。 | ||
9 | 人防給排水系統(tǒng)設計參數(shù)、給排水方式、系統(tǒng)變更。 | ||
10 | 海綿城市設計指標降低且低于規(guī)劃指標的變更。 | ||
11 | 集中熱水系統(tǒng)熱源形式(不包含預熱熱源和輔熱熱源)變更。 | ||
12 | 排水系統(tǒng)污廢水處理設施位置變更影響安全、衛(wèi)生條件。 | ||
13 | 消防系統(tǒng)供水水源(市政管網(wǎng)、天然水源、消防水池)變更。 | ||
暖通 | 1 | 防煙排煙、補風系統(tǒng)形式變更。 | |
2 | 供暖、空調冷熱源方式變更。 | ||
3 | 供暖、通風、空調冷熱源機房位置變更,影響供能安全、環(huán)境、噪聲的。 | ||
4 | 人防防護通風方式變更。 | ||
建筑節(jié)能與綠色建筑 | 1 | 太陽能系統(tǒng)變更。 | |
2 | 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構造變更,墻體材料、保溫隔熱材料類型或厚度變更。 | ||
3 | 外窗(含幕墻)型材、玻璃類型、遮陽形式變更。 | ||
4 | 星級綠色建筑綠色設計條文選取總分值變更。 |
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分類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專業(yè) | 序號 | 變更內容 | 應重新申報初步設計審批 |
勘察 | 1 | 場地穩(wěn)定性和建筑適宜性判定結果變更。 | |
2 | 邊坡(基坑)穩(wěn)定性評價判定結果變更,導致邊坡(基坑)設計較大調整。 | ||
3 | 水文地質條件變更,導致抗浮設計較大調整。 | ||
4 | 導致設計較大調整的場地類別、抗震地段劃分結果變更。 | ||
5 | 對工程建設有較大影響的不良地質場地判定結果變更。 | ||
6 | 周邊環(huán)境條件發(fā)生變化,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7 | 設計變更導致勘察文件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應進行補充勘察或評價的。 | ||
8 | 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巖土工程條件與勘察報告不符,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9 | 導致基礎型式、地基處理設計較大調整的工程地質條件和地基評價結果變更。 | ||
道路工程 | 1 | 道路功能定位、道路等級、設計車速變更。 | √ |
2 | 標準路段車道數(shù)、建筑限界變更。 | √ | |
3 | 因道路平面線形或道路標準路幅寬度變化導致突破原道路紅線范圍的變更。 | √ | |
4 | 道路重要控制點(與現(xiàn)狀建構筑物豎向關系,與主、次干道交叉口,地塊主要出入口)標高變更。 | ||
5 | 與主要道路相交形式變更(平交改立交、立交改平交)。 | √ | |
6 | 路基形式(一般路基變涉水路基、涉水路基變一般路基、路基支擋形式變化等)變更。 | ||
7 | 突破原道路紅線的公交停車港位置、形式變更。 | √ | |
8 | 獨立設置的立體過街設施位置、結構形式變更(天橋改地通道、地通道改天橋)。 | √ | |
9 | 護欄防撞等級變更。 | ||
10 | 重要結構形式變更(如橋改路、路改隧道等)。 | √ | |
11 | 市政消火栓形式、主要設計參數(shù)的變化。 | ||
立交工程 | 1 | 立交功能定位變更。 | √ |
2 | 立交型式變更。 | √ | |
3 | 立交匝道的設計車速、車道數(shù)變更。 | √ | |
4 | 立交匝道的平面調整突破原道路紅線范圍的變更。 | √ | |
5 | 影響周邊建構筑物豎向關系的匝道重要控制點標高變更。 | ||
6 | 立交匝道上跨、下穿空間關系變更。 | √ | |
7 | 匝道重要結構形式變更(如橋改路、路改隧道等)。 | √ | |
邊坡支擋結構 | 1 | 設計標準變更(如設計荷載、設計使用年限、設計安全等級、抗震設防標準、設計環(huán)境類別的調整)。 | |
2 | 由于線路調整等原因,邊坡或支擋結構開挖邊線進入現(xiàn)狀或規(guī)劃的軌道、鐵路、高速公路、人防工程、鐵塔等重要建構筑物保護線內。 | ||
3 | 改變支擋結構與軌道、鐵路、高速公路、人防工程、鐵塔、房屋等重要建構筑物的空間關系,且對建構筑物的影響往不利方向發(fā)展的變更。 | ||
4 | 重要支擋結構類型變更(如圬工擋墻調整為樁板擋墻、扶壁式擋墻調整為圬工擋墻、樁板擋墻調整為錨桿擋墻等)。 | ||
5 | 邊坡高度變更(變更為超高、超限邊坡)。 | ||
6 | 基坑深度變更(變更為深基坑)。 | ||
7 | 樁的受力機理(端承樁、摩擦樁等)、布置形式(單樁、群樁)、成孔工藝(人工挖孔樁、機械成孔樁等)變更。 | ||
8 | 支擋結構受力主筋變更。 | ||
9 | 錨索位置及鋼絞線截面尺寸變更。 | ||
橋梁工程 | 1 | 特大橋橋位、軸線變更。 | √ |
2 | 大橋橋位變更。 | ||
3 | 橋梁軸線變更引起通航、行洪條件發(fā)生變化。 | ||
4 | 特大橋橋型方案變更。 | √ | |
5 | 大橋、中小橋橋型方案變更。 | ||
6 | 橋梁交通功能變更。 | √ | |
7 | 橋梁支承(約束)體系變更。 | ||
8 | 特大橋橋跨布置、結構分聯(lián)變更。 | ||
9 | 橋梁主要技術標準(荷載等級、抗震設防類別或抗震設防烈度、降低橋梁設計凈空標準等)變更。 | √ | |
10 | 橋梁承重結構材料類別、等級變更。 | ||
11 | 橋下河道通航等級變更。 | √ | |
12 | 基礎形式變更。 | ||
13 | 基坑支護類型變更。 | ||
14 | 對結構受力影響較大的基礎埋深或樁基礎長度變更。 | ||
15 | 對結構受力影響較大的橋墩、橋臺構件外形或壁厚尺寸變化。 | ||
16 | 橋臺類型變更。 | ||
17 | 對結構受力影響較大的橋墩高度變更。 | ||
18 | 對結構受力影響較大的橋梁橋墩偏心距變更。 | ||
19 | 特大橋主要承重結構形式變更。 | √ | |
20 | 大橋、中小橋主要承重結構形式變更。 | ||
21 | 主梁預應力體系變更,影響橋梁成橋受力的施工工藝變更。 | ||
22 | 橋梁支座和伸縮縫的型號、規(guī)格變更。 | ||
23 | 護欄防撞等級變更。 | ||
24 | 特大橋橋面鋪裝形式變更。 | ||
25 | 獨立主體結構預應力或普通鋼筋數(shù)量變化超過10%以上。 | ||
26 | 取消特殊或特大橋智能化運維系統(tǒng)的變更。 | √ | |
隧道工程 | 1 | 隧道平面位置、線型變更(突破道路紅線、生態(tài)紅線)。 | √ |
2 | 隧道縱坡及坡長變更(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常規(guī)縱坡、需要論證的)。 | √ | |
3 | 隧道建筑限界的變更。 | √ | |
4 | 隧道洞門結構形式變更(端墻式、削竹式、翼墻式等)。 | ||
5 | 隧道基坑支護形式變更。 | ||
6 | 隧道結構主導施工方式變更(明挖、暗挖及頂進施工隧道)。 | ||
7 | 受外部條件影響導致隧道深、淺埋發(fā)生改變。 | ||
8 | 對結構受力影響較大的隧道二次襯砌結構設計變更(二襯結構 厚度、結構配筋)。 | ||
9 | 隧道防水等級變更。 | ||
10 | 因不良地質處治引起隧道襯砌支護參數(shù)調整及施工工藝、施工設備改變。 | ||
11 | 斜井、豎井、風機房、變電所等輔助通道的增減。 | ||
12 | 隧道等級變化導致的隧道電氣,消防給排水,隧道通風排煙系統(tǒng)的變更。 | ||
13 | 隧道亮度,加強段長度取值較大變化。 | ||
14 | 隧道供電負荷等級、供電電源(包括電壓等級、供電方式等)變更。 | ||
15 | 變電所數(shù)量或者位置變更。 | ||
16 | 隧道監(jiān)控等級變更。 | ||
17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火災探測器形式變更。 | ||
18 | 隧道消防給水系統(tǒng)類型及主要設計參數(shù)變更。 | ||
19 | 隧道通風排煙方式、主要技術標準變更。 | ||
20 | 隧道圍巖級別、腐蝕性判定結果調整導致設計重大調整的變更。 | ||
21 | 隧道內人員疏散設施的形式、主要設計參數(shù)變更。 | ||
給排水管線工程 | 1 | 輸水管線路變更導致用地條件變化或地質條件更為不利,輸水管路增設加壓泵站或調蓄設施。 | √ |
2 | 輸水管線壓力等級、斷面變更。 | ||
3 | 輸、配水管道跨越或下穿水體、溝壑、鐵路等重大障礙物的形式變更。 | ||
4 | 輸、配水管路系統(tǒng)總體布局變更或加壓泵站位置變更導致供水分區(qū)調整、用地條件變化或地質條件更為不利。 | √ | |
5 | 雨水涵洞線路變更導致跨流域。 | √ | |
6 | 雨水涵洞線路變更不跨流域,但導致用地條件變化或地形、地質條件更為不利。 | ||
7 | 河道硬化、加蓋等變更。 | √ | |
8 | 雨水排放口變更導致初雨控制條件不利或對岸邊設施造成不利影響。 | ||
9 | 涵洞結構形式變更。 | ||
10 | 污水干管線路走向、布局變更(跨服務分區(qū))。 | ||
11 | 污水干管線路走向、布局變更不跨服務分區(qū),但導致用地條件變化或地質條件更為不利。 | √ | |
12 | 排水管線與鐵路、高速公路、軌道等重大障礙物接口形式、安全間距變更導致安全間距更為不利、滲漏風險加大等。 | ||
13 | 雨水管渠變更降低設計重現(xiàn)期。 | √ | |
14 | 立交雨水系統(tǒng)變更導致降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xiàn)期。 | √ | |
15 | 在不降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xiàn)期的情況下,立交由重力流排澇變更為增設調蓄設施或提升泵站。 | ||
16 | 合流制管道變更截流倍數(shù)。 | √ | |
17 | 污水管道出路變更導致與規(guī)劃不符。 | ||
18 | 排水設施事故排放口位置變更或排放方式變更。 | ||
19 | 排水管道跨越水體、溝壑方式變更(管橋、倒虹管、泵站等)。 | ||
20 | 區(qū)域排水泵站總體布局變更。 | √ | |
21 | 道路海綿城市設施類型(生物滯留帶、透水鋪裝、調蓄池等)變更。 | ||
22 | 道路海綿指標降低但滿足規(guī)范要求。 | ||
23 | 架空管線結構形式變更。 | ||
24 | 架空管線支墩基礎形式變更。 | ||
25 | 架空管線支墩混凝土強度等級、鋼筋強度等級變更。 | ||
26 | 加壓提升泵站結構形式變更。 | ||
27 | 排水涵洞結構、基礎形式變更。 | ||
28 | 一體化泵站基坑開挖及支護形式變更。 | ||
29 | 頂管施工地基處理方式變更。 | ||
30 | 污水廠(站)建設形式由地上式變更為地下式或半地下式。 | √ | |
31 | 排水管道施工方式由開槽施工變更為非開挖施工,排水管道修復方式由開挖修復變更為非開挖修復。 | ||
32 | 流域水環(huán)境治理項目增減水質凈化站、調蓄池的數(shù)量,減小公共海綿設施規(guī)模。 | √ | |
綜合管廊 | 1 | 管廊線路及規(guī)模變更。 | √ |
2 | 入廊管線種類、艙室數(shù)量變更。 | √ | |
3 | 綜合管廊與道路、市政管線、鐵路、河流、城市軌道、建構筑物等的平、縱關系有較大變更且往不利方向發(fā)展。 | √ | |
4 | 監(jiān)控中心位置變更對管廊系統(tǒng)產(chǎn)生較大影響。 | ||
5 | 壓力管線工作壓力等級變更導致管廊斷面尺寸或安全防護措施調整。 | ||
6 | 管廊內增加雨污水管道。 | √ | |
7 | 艙室火災危險性等級變更。 | ||
8 | 防火分區(qū)變更及其導致的消防系統(tǒng)布置方式調整。 | ||
9 | 除氣體滅火系統(tǒng)滅火介質的變化外,消防系統(tǒng)主要設計參數(shù)、滅火系統(tǒng)類型變更。 | ||
10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主要設計參數(shù)變更或系統(tǒng)類型變更。 | ||
11 | 供電負荷等級、供電電源(包括電壓等級、供電方式等)變更。 | ||
12 | 變電所數(shù)量、位置變更。 | ||
13 | 供配電方案變更。 | ||
14 | 環(huán)境與設備監(jiān)控、通信、視頻監(jiān)控、入侵報警、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系統(tǒng)設計變更。 | ||
15 | 管廊施工方法變更(明挖、暗挖、現(xiàn)澆、預制)。 | ||
16 | 管廊基坑開挖及支護形式變更。 | ||
17 | 裝配式管廊連接方式變更。 | ||
18 | 管廊基礎形式、基礎持力層、承載力變更。 | ||
19 | 管廊承重構件的布置和傳力路徑變更。 | ||
20 | 管廊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鋼筋強度等級變更。 | ||
照明工程 | 1 | 道路等級調整引起的照明標準變更。 | |
2 | 道路照明燈具布置方式變更。 | ||
3 | 路燈供電箱變容量、接地形式變更。 | ||
4 | 照明方式(常規(guī)照明、低空照明、高桿照明、護欄燈照明等)變更。 | ||
5 | 照明燈具光源類型、色溫、功率要求變更。 | ||
6 | 電線電纜選型(導體敷設方式、導體材質等)變更 | ||
附屬建筑物 | 1 | 參照房屋建筑工程執(zhí)行 |
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勘察設計變更分類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專業(yè) | 序號 | 變更內容 | 應重新申報初步設計審批 |
勘察 | 1 | 場地穩(wěn)定性和建筑適宜性判定結果變更。 | |
2 | 邊坡(基坑)穩(wěn)定性評價判定結果變更,導致邊坡(基坑)設計較大調整。 | ||
3 | 水文地質條件變更,導致抗浮設計較大調整。 | ||
4 | 導致設計較大調整的場地類別、抗震地段劃分結果變更。 | ||
5 | 對工程建設有較大影響的不良地質場地判定結果變更。 | ||
6 | 周邊環(huán)境條件發(fā)生變化,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7 | 設計變更導致勘察文件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應進行補充勘察或評價的。 | ||
8 | 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巖土工程條件與勘察報告不符,導致設計較大調整。 | ||
9 | 導致基礎型式、地基處理設計較大調整的工程地質條件和地基評價結果變更。 | ||
線路 | 1 | 局部線路敷設方式(地上、地下)發(fā)生較大變更。 | |
2 | 整座區(qū)間或車站敷設方式(地上、地下)變更。 | √ | |
3 | 線路平面位置變更50m以上。 | ||
4 | 車站數(shù)量變更。 | √ | |
5 | 配線變更。 | ||
6 | 控制保護區(qū)標識標志變更。 | ||
軌道 | 1 | 減振方案變更,減振長度變更100m以上。 | |
2 | 道床方案變更。 | ||
車輛 | 1 | 車輛制式、限界變更。 | √ |
2 | 車輛編組變更。 | ||
建筑(包含車輛基地、控制中心等建筑物) | 1 | 站位移動超過50m。 | √ |
2 | 車站主體層數(shù)變化、長度變化超過30m、寬度變化超過3m。 | √ | |
3 | 出入口、安全出入口等附屬設施數(shù)量變更。 | ||
4 | 站內空間或出入口的使用功能發(fā)生變化。 | ||
5 | 地上車站外立面變更。 | ||
6 | 出入口、風亭、安全出入口等附屬設施選址變更。 | ||
7 | 區(qū)間風井、變電所等附屬設施選址變更。 | ||
8 | 車站主體工法發(fā)生變化(明挖、暗挖、高架)。 | ||
9 | 車站換乘關系發(fā)生變化(節(jié)點、通道、同臺、平行)。 | ||
10 | 對采取的新技術、新工藝、數(shù)智化等導致的較大規(guī)模設計變更。 | ||
11 | 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改變建筑工程項目總平面布局的,包括單體建筑位置、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間距等。 | ||
12 | 車站、車輛基地、控制中心防火分區(qū)的數(shù)量發(fā)生調整,或防火分區(qū)面積調整20%以上。 | ||
13 | 消防電梯的設置發(fā)生較大變更。 | ||
14 | 車站控制室、變配電室、消防泵房,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消防防排煙機房等位置的變更,有泄爆要求的建筑改變泄壓設施設置的變更。 | ||
15 | 建筑防火類別變更。 | √ | |
16 | 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變更。 | ||
17 | 圍護結構保溫系統(tǒng)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變更。 | ||
18 | 消防疏散體系(包含疏散樓梯數(shù)量與形式,疏散寬度、疏散距離及消防專用通道)變更。 | ||
19 | 總圖布置、單體數(shù)量、總建筑面積發(fā)生較大變更。 | √ | |
20 | 地域文化建設調整。 | ||
21 | 車輛基地內廠房、倉庫的生產(chǎn)、儲存物品火災危險性類別變更。 | √ | |
22 | 車輛基地蓋上物業(yè)開發(fā)方案變更。 | √ | |
地下結構 | 1 | 暗挖隧道長度、跨度發(fā)生較大變更。 | |
2 | 暗挖隧道開挖工法變更(鉆爆法、盾構法等)。 | ||
3 | 明挖基坑尺寸、支護形式變更。 | ||
4 | 邊坡支護范圍、形式變更。 | ||
5 | 豎井尺寸、支護形式變更。 | ||
高架結構 | 1 | 跨江大橋橋位、橋型變更。 | √ |
2 | 除跨江大橋以外的橋位、橋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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