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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聞 | 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發(fā)布于:2024-12-27 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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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建設規(guī)〔2024〕7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qū)自然資源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住建部令第51號,58號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guī)〔2024〕3號)等法律法規(guī),切實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規(guī)范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我廳組織對《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鄂建文〔2021〕16號)進行了修訂?,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日公布的《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鄂建文〔202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住建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住建部令第51號,第58號修正;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guī)〔2020〕5號,〔2024〕3號,以下簡稱《工作細則》)等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明確的建設工程(含裝修改造項目);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依照相關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需執(zhí)行國家、省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應委托設計單位按消防規(guī)范設計,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后,需到屬地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工業(yè)建筑的裝飾裝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變動(不涉及主體承重結構)、使用功能調整、設施變動等可能影響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種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是《暫行規(guī)定》《工作細則》配套的具體規(guī)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遵守本辦法外,尚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設備安裝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jiān)督。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經消防審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消防審驗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承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的其他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或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各種保障,依職責具體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qū)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qū)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為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建設工程,由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承辦:

    (一)列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建設工程;

    (二)單體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甲乙類廠房或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廠房,單體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甲類倉庫、大于2000m2的乙類倉庫、大于10000m2的丙類倉庫;

    (三)建筑高度大于150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m2的商業(yè)綜合體(不含住宅、辦公部分的建筑面積)、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樓、客運碼頭候船樓等公共建筑;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30萬m2的站城一體化建筑;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2萬m2的地下公共建筑(不含車庫設備用房、軌道交通、隧道的面積);

    (六)三線及以上換乘的城市軌道交通樞紐;

    (七)總建筑面積大于5萬m2,或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展覽建筑、劇場、禮堂、會議中心:

    1.單個標準展廳或者聯(lián)合展廳建筑面積大于1萬m2;

    2.單個觀眾廳座位數(shù)大于1500座的劇場、禮堂、會議中心;

    (八)其他29類專業(yè)建設工程。

    (九)需報省廳組織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工程。

    第七條 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暫行規(guī)定》和《工作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當?shù)氐姆止し旨壏桨浮⒌胤叫怨ぷ鬓k法和工作技術要點。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或有“批準開工報告”的其他類建設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施工管理。

    對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類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從“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guī)?rdquo;及各市(州)成立的專家?guī)熘谐槿<姨峁┘夹g支持,并將專家意見等資料歸檔保存。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八條 行政審批受理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予以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行政審批受理部門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真實;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齊全、完整,設計深度和施工圖文件編制符合要求(需進行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齊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已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已提交批準文件。

    既有公共、工業(yè)建筑不改變使用功能的裝飾裝修工程,已取得不動產證(或房產證)的,可以提交不動產證(或房產證)替代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

    第九條 消防設計文件內容詳見附件一,同時應當符合住建部《工作細則》第七條有關要求。

    第十條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工程范圍、技術資料、評審內容、評審意見按照《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工作細則》第八條、《湖北省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流程》(詳見附件四)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需進行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特殊消防設計有關申請材料報送至省廳組織專家評審。省廳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合格,行政審批受理部門應當出具“予以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行政審批受理部門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資料附件齊全;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齊全完整。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應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查驗合格后方可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模板參照附件二)內容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消防設計變更及審查情況(如該工程存在特殊消防設計則需提供專家評審意見)及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情況等??⒐を炇障啦轵灥那闆r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附件,說明建設工程經查驗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消防車道、救援場地和入口的設置已完成,消防電源和水源已開通。組團建筑中單體建筑驗收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設施已施工完畢;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施工和監(jiān)理管理資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工程的進場檢驗、隱蔽工程等施工過程資料、質量驗收記錄和變更符合要求;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和入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區(qū)、防煙分區(qū)、安全疏散、消防電梯等檢查記錄;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涉及消防的建筑(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防火性能證明文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等;

    (三)建設單位對涉及消防的各子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四)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消防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經建設單位驗收全部合格,并出具消防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審核并簽字、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確認;

    (五)委托監(jiān)理的工程項目,監(jiān)理單位對消防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并出具消防工程質量監(jiān)理評估報告。消防工程質量監(jiān)理評估報告應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并簽字、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確認;

    (六)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并出具消防設計質量檢查報告。消防設計質量檢查報告應經項目設計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確認;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性能、消防系統(tǒng)功能聯(lián)調聯(lián)試等內容的檢測報告記錄完整,并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檢查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應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審核并簽字、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確認;

    (八)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責令整改的消防工程質量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并驗收合格;

    (九)有完整的工程竣工圖紙,并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第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按照《工作細則》第十四條要求受理辦理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申請。

    第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工作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現(xiàn)場評定。

    第十六條 在組織現(xiàn)場評定時,參建五方主體責任人必須到場參與驗收,并簽字確認。現(xiàn)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tǒng)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shù)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shù)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shù)量應全部檢查。

    (三)抽樣方式。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消防驗收現(xiàn)場評定抽樣工作。對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功能區(qū)域或房間必檢;除對地下室、首層(架空層)、避難層、頂層、屋面等特定樓層必檢外,還應隨機選定標準層檢查。對檢查樓層涉及的消防內容應全數(shù)檢查。

    第十七條 消防驗收現(xiàn)場評定應符合《工作細則》第十九條要求。

    第十八條 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驗收結果應及時公開公告。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的,需要消防車等大型救援設備開展現(xiàn)場檢查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九條 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申請復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消防驗收意見及其整改情況進行復驗,出具消防復驗意見書,復驗結果應及時公開公告。整改時間和組織現(xiàn)場復驗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條 其他建設工程按照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進行分類管理。重點項目按有關規(guī)定開展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他建設工程為一般項目,可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jù)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一)新建其他建設工程單體面積不大于2000m2、單體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二)新建其他建設工程單體面積不大于2000m2、單體建筑高度不大于15m且建筑體積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

    (三)跨度小于12米、吊車噸位小于10噸的單層或跨度小于6米、樓蓋無動荷載且單體建筑面積不大于3000m2的3層以下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公用輔助用房等工業(yè)建筑;

    (四)其他建設工程(主體建筑)內建筑面積不超過500 m2且位于地上的小型非人員密集場所(不包含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電競賓館、密室逃脫類場所、病房樓、養(yǎng)老機構、幼兒園和兒童游樂場、校外培訓機構、托育機構以及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用于生產經營的場所)的一般裝飾裝修工程。

    對改變建筑使用性質、改變建筑火災危險等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工程,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一條 采取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免于備案抽查。各地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將申請告知承諾制的一般項目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 采取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轄區(qū)(縣、市、區(qū))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工作細則》附件3)

建設單位應將申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的基本信息及完工后的現(xiàn)場照片等資料上傳至湖北省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系統(tǒng)。

    第二十三條 一般項目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為重點項目,按照以下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一)人員密集場所(包含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建設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二)工業(yè)建筑、建筑高度32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其他類項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guī)定在竣工驗收后報消防驗收備案或虛假承諾備案的項目,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直接將其納入監(jiān)督檢查范圍,并按相關法規(guī)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其他建設工程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二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guī)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備案抽查的現(xiàn)場檢查應當依據(jù)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xiàn)場評定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重點項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在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進行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應直接確定為檢查對象。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請備案時即時通過備案抽查系統(tǒng)進行抽取,確定是否為檢查對象。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檢查結果應及時公開公告。需要消防車等大型救援設備開展現(xiàn)場檢查的,以及資料補正時間、整改時間和組織現(xiàn)場復驗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條 備案檢查不合格的工程,應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申請復查。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jù)備案檢查存在的問題及其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出具備案復查意見書,復查結果應及時公開公告。整改時間和組織現(xiàn)場復驗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五章 施工及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通過消防設計審查的圖紙及技術資料,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各系統(tǒng)施工與驗收規(guī)范、技術標準等規(guī)定要求,實施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

    第三十二條 監(jiān)理單位應依據(jù)通過消防設計審查的圖紙及技術資料,對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實施監(jiān)理,對設備材料進場、施工等進行質量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類工程,各級住建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質量安全監(jiān)督的相關規(guī)定,加強對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等建設工程的監(jiān)管。

    其他29類建設工程,其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執(zhí)行質量安全監(jiān)督的相關規(guī)定,將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納入所屬行業(yè)的專業(yè)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上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對下級主管部門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第三十五條 對經過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對其貫徹落實專家評審意見的情況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定期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對施工圖審查等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工程參建各方應當遵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檢查)現(xiàn)場評定以及特殊消防設計咨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全過程消防技術咨詢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提供服務,并對其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消防法律法規(guī)、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

第六章 能力建設

    第三十八條 省廳更新升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信息化平臺,與工改平臺、聯(lián)合圖審、聯(lián)合驗收等系統(tǒng)同步優(yōu)化完善,資源共用、信息共享。通過“互聯(lián)網+”技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抽查業(yè)務均應在“湖北省數(shù)字住建政務服務綜合平臺”辦理,建立設計審查、過程監(jiān)管、消防驗收、備案抽查、資料歸檔、行政處罰等全過程管理工作機制。

    第三十九條 將企業(yè)、個人在消防設計、圖審、施工、監(jiān)理、技術服務過程中的從業(yè)行為納入住建行業(yè)信用管理。

    第四十條 建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信息共享機制,實現(xiàn)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情況與消防救援機構信息互通共享,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總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設施平面及系統(tǒng)圖等資料。

    第四十一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現(xiàn)場評定以及特殊消防設計咨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全過程消防技術咨詢等服務事項中違規(guī)出具虛假或失實報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省廳組建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guī)欤⒅贫ㄏ鄳膶<規(guī)旃芾碇贫?。各市(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參照成立服務本地的專家?guī)?,并制定相應的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工程消防技術檔案是工程技術檔案的一部分,應當執(zhí)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guī)范》(GB/T50328)、《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檔發(fā)〔2006〕2號)、《建設工程檔案整理與移交規(guī)范》(DB42T1908-2022)等相關要求。建設工程項目檔案中涉及消防的竣工檔案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的工作檔案管理工作。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的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資料、影像資料及時收集、整理,確保文件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zhí)行。

    在新的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之前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可以按照原有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鼓勵設計單位按照新標準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含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按照受理時正式實施的標準進行審查。修訂的規(guī)范標準頒布后、正式實施之前的設計圖紙變更按照修訂前的規(guī)范標準執(zhí)行;修訂的規(guī)范標準頒布且正式實施之后的設計圖紙變更,在修訂后的規(guī)范標準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按照修訂后的規(guī)范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明文件或規(guī)劃核實證明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和城鎮(zhèn)老舊小區(qū)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積極參與火災事故調查,配合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做好火災責任調查和認定。

    本規(guī)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日公布的《湖北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鄂建文〔2021〕16號)同時廢止。

來源:湖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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